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4394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法定代理人 邱淑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文彬 即 博仁 內科小兒科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博仁內科小兒科診所為王文彬獨資經營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