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1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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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新小字第1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謝育仁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新小字第10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
易庭第第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任婉筠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
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六六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任婉筠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