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7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林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1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林勝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編號2所示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補充為「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關於「徒手竊取放置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補充更正為「先徒手接續竊取放置貨架上如附表編號1所示等物(17日部分),另徒手竊取放置貨架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24日部分)」;證據部分補充「委任書、發票(重印)、會員資料列印畫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劉林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109年12月17日該日之密接時間內,
於同一地點,接續竊取告訴人 陳欣禎 管領如附表編號1所示等物,係本於同一犯意,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該等密接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法律上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應論以單純一罪。
㈢被告分別於109年12月17日、109年12月24日所為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破壞社會治安,造成告訴人陳欣禎所管領之財產受有損害,所為實有不當;竊盜之手段尚屬平和,且竊得之財物價值亦非甚鉅;犯後坦白犯行,惟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之損害;考量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行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及第5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分別竊得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等物,為其2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且皆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在其各罪科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皆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250號被告劉林勝男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5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林勝前於民國10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於109年10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109年12月17日9時許、109年12月24日14時30分許,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賣場中清店,徒手竊取放置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將外包裝拆除,其內商品藏置身上,未經結帳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去。嗣經店員陳欣禎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清分公司委任陳欣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林勝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陳欣禎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翻拍畫面23張、查獲照片2張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竊之物,若未實際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檢察官劉文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一青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日期│商品名稱│價值(單位:新│││││臺幣)│├───┼───────┼──────────┼───────┤│1│109年12月17日│愛迪達絕對無敵男香1│279元│││9時許│盒││││├──────────┼───────┤│││福氣魚卵1盒│229元│││├──────────┼───────┤│││ 舒酸定 速效修護抗敏感│179元││││牙膏1條││├───┼───────┼──────────┼───────┤│2│109年12月24日│萬向超級磁掛勾2個│230元│││14時30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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