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99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潘婭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中檢增義109執聲他3472字第1099126586號函,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潘婭蓉(下稱受刑人)需要使用勞作金、保管金購買日常生活用品、支付將來可能須實行之小手術費用,且受刑人執行完畢出監後,計畫使用勞作金、保管金承租房屋。待受刑人出監並承租房屋安頓生活後,一定會分期繳納其所積欠之犯罪所得,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暫緩執行沒收等語。
二、按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刑事訴訟法第
470條第1項前段、第471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第12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強制執行法對於維持債務人生活客觀上所需者,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而係兼顧人權,認有酌留之必要,即使對於受刑人「維持生活客觀所需」之標準或有差別,此項規範之適用亦無例外,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沒收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就保障受刑人獄中人權之意旨,維持受刑人於監獄生活中最低生活所需之法規目的而言,在此範圍內亦有準用。又受刑人作業所獲取之勞作金屬其額外收入,而保管金乃其親友救濟受刑人之捐贈為受刑人之財產,二者均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處分抵償之標的。是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就受刑人勞作金及保管金等財產,若已兼顧受刑人在監執行生活所需,而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意旨,酌留受刑人在監獄生活所需定額金錢者,除部分人員具特殊原因或特殊醫療需求等因素,允個別審酌外,即難謂有何不當(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於各該判決主
文諭知未扣案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開判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指揮執行犯罪所得之沒收,並函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臺中女子監獄酌留受刑人生活所需後,自受刑人保管帳戶內之保管金及勞作金中代為扣繳犯罪所得,嗣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臺中女子監獄代扣繳部分金額等情(判決案號、執行案號、宣告沒收金額、尚未執行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64頁),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執行卷宗確認無訛,堪以認定。
㈡受刑人雖以前詞聲明異議,惟受刑人在監所保管帳戶內之勞
作金、保管金,不論係受刑人作業之額外收入或親友對受刑人之救濟捐贈,均屬受刑人之財產,揆諸前揭說明,自均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處分抵償之標的。又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沒收時已函請監所酌留受刑人生活必須費用,參以受刑人在監執行之日常膳宿均由監獄提供,其餘用品亦無頻繁購買或鉅額支出之必要,受刑人復未敘明其有何特殊原因或其他醫療需求,而有再提高生活需求費用之情形,是執行檢察官依本院附表所示判決執行受刑人之勞作金、保管金,顯已考量並酌留受刑人日常生活所需之金錢,尚無使其生活、健康陷入困頓之虞,應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㈢綜上所述,受刑人對於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附表:(金額:新台幣)┌─┬─┬────────┬────────┬──────┬────┐│編│案│判決案號│執行案號│宣告沒收犯罪│尚未執行││號│由│││所得│金額│├─┼─┼────────┼────────┼──────┼────┤│1│詐│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3萬6,600元│9,561元│││欺│分院106年度上訴│署106年度執沒字││││││字第457號、臺中│第2775號││││││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3318號││││├─┼─┼────────┼────────┼──────┼────┤│2│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5,500元│2,218元│││欺│106年度訴字第19│署106年度執沒字││││││81號│第5786號│││├─┼─┼────────┼────────┼──────┼────┤│3│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1,000元│1,000元│││盜│108年度豐簡字第│署108年度執沒字││││││395號│第3827號│││├─┼─┼────────┼────────┼──────┼────┤│4│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6,800元│6,800元│││盜│108年度豐簡字第│署108年度執沒字││││││447號│第4222號│││├─┼─┼────────┼────────┼──────┼────┤│5│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4,200元│4,200元│││盜│108年度豐簡字第│署108年度執沒字││││││554號│第5543號│││├─┼─┼────────┼────────┼──────┼────┤│6│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1,000元│1,000元│││盜│108年度豐簡字第│署109年度執沒字││││││470號│第47號│││├─┼─┼────────┼────────┼──────┼────┤│7│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7,300元│7,300元│││盜│108年度豐簡字第│署109年度執沒字││││││580號│第223號│││├─┼─┼────────┼────────┼──────┼────┤│8│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1,145元│1,145元│││盜│108年度豐簡字第│署109年度執沒字││││││629號│第267號│││├─┼─┼────────┼────────┼──────┼────┤│9│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700元│101元│││盜│109年度豐簡字第│署109年度執沒字││││││4號│第1298號│││├─┼─┼────────┼────────┼──────┼────┤│10│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1,161元│1,161元│││盜│108年度易字第40│署109年度執沒字││││││79號│第13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