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95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9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民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095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代表人 楊隆順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民事事件,聲請人對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02675號裁定,聲請再審,關於相對人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對原確定裁定之相對人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283條規定意旨。
二、本院聲請人對本院94年度裁字第0267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上開原裁定所列之相對人僅乙○○,惟聲請人增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相對人(聲請人原列相對人所屬民事科及民事執行處,本院合併列為相對人),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 爰依 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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