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3年4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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