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9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095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臺南縣警察局代表人 蔡俊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3年12月2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7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意旨。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上訴人係於民國71年10月1日退休,為請求給付本件退休金,歷經被上訴人以(71)警人字第20760號等函,拒不給付;台灣省警政廳於87年11月4日以警人字第120459號函亦違法駁回救濟;向台南縣議員 郭瑞南 陳明,亦未獲解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76年間,亦交由台灣省警政廳轉被上訴人處理,亦無結果。歷經監察院、考試院函請被上訴人酌情處理,均未獲置理。訴願決定及原審判決,均未詳閱上開處理經過之函件內容,逕行駁回上訴人之訴,於法有違等語,資以論據。
三、經查,上訴人上訴意旨,僅在陳述其請求給付本件系爭退休金之經過,惟並未具體說明原審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事實,難認為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莊俊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