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98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9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退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0988號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有關退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117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違法不當,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有關退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88年度判字第4083號判決駁回後,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再審無理由或不合法,分別以判決或裁定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之94年度裁字第117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其目的在維持國防部否准聲請人支領退休俸,牴觸憲法保障老兵之四項權益,違法不當,請開庭審理,使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承辦人員當庭辯論等語。惟查原裁定係以聲請人該次再審聲請不合法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究竟此一內容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事實,聲請人並未指出,僅泛言違法不當,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福瀛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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