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95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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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9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095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係以:抗告人起訴主張其原係臺灣新竹監獄之受刑人,該監獄強制代抗告人保管新臺幣65,452元,詎相對人竟於民國92年5月29日作成竹監總決字第0920001897號函(下稱系爭函),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聲請假扣押為由,全數侵佔在案,致抗告人受有損害,為此訴請撤銷系爭函云云。惟查依系爭函之記載,其係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5月19日新院昭武92執全字第339號執行命令而為,屬假扣押程序之一環,抗告人如認其利益受有侵害,當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且縱依抗告人所稱係遭相對人之侵佔,依前揭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亦係民事損害賠償之糾紛,性質上仍屬私法上爭議,法院並無審判之權限等由,爰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經核並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謂:新竹監獄依監獄行刑法第69條規定,強制保管受刑人之必要金錢,未經受刑人之同意違法侵占,性質上係因公法原因而發生,原裁定認係私法上爭議,顯有未當云云。核其狀述內容並未具體指明原裁定有何違誤,且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已如上述,是則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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