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八十五號
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
黃呈利 律師送達代收人黃呈利律師被上訴人甲○○○
戊○○丁○○庚○○丙○○乙○○己○○訴訟代理人 韓步雲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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