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上更(一)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六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選任辯護人 張瓊文 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九日所為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六號)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部分漏載常照倫律師,應予補充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
二、被告甲○○除委任張瓊文律師為辯護人外,並具狀委任常照倫律師,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九日所為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六號)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部分漏載常照倫律師為辯護人,自應予補充。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世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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