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54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伍仟貳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