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07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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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泰昌
       陳秀卿
被   告  方介炎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107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6月5日下午2時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3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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