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傅瑞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4,04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