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112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阿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添富 、 吳清凉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7,6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並應
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