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李幸桃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
被   告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伯
訴訟代理人  徐美惠
訴訟代理人  劉文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下
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固應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四章所定之小額訴訟程序,惟當事人如以金錢或
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請求起訴,即不得行小額訴訟
程序。又按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
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固於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7
99元,然原告併請求被告依就業服務法第11條第3項、勞動
基準法第19條規定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並非關於
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是本件自應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揆諸首揭說明及法條規定,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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