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944號
原 告 翔威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施並淵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 律師
被 告 沈威廷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2樓之
17(2A1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