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10號
原   告  賴炳林 即雅興設計裝潢工程行
被   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000元,
應繳納裁判費2,980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所餘2,48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8
年1月3日、108年1月2日送達原告及其送達代收人,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2紙、收費答詢表1份附卷可
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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