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142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李青楙
被   告  陳鳳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茂仁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
貳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茂仁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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