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0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耀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促字第一五○七二號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明異議意旨略為:聲請人已依期限補正鈞院於民國105年9月9日民事裁定所示事項,無逾期未補正情事,故請求撤銷駁回聲請之裁定等語。本院審酌其聲請為有理由,故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第2項所示,撤銷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