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680號債權人全球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儷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文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與華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同一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更名,應提出載有變更前、後名稱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釋明請求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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