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78號聲請人 謝依恩 相對人永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勞方勞保投保級距為3萬3300元,資方同意慰勞方家屬辦理請領勞保死亡給付」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誤載為舊法第37條),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23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調解,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進行調解,於同年6月7日調解成立,依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勞方勞保投保級距為3萬3300元,資方同意慰勞方家屬辦理請領勞保死亡給付」,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函文及所附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給付義務。惟相對人竟未履行,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就該調解成立內容所示給付義務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法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