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王照蕙
林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萬土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0,8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