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庠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庠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庠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84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845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戴嘉清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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