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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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00號
110年度毒聲重字第16號聲請人即受處分人 李振維 上列聲請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76號刑事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及對於該裁定之執行指揮書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戒執一字第91號強制戒治之執行指揮處分停止執行,受處分人李振維應予釋放。
理由
一、聲請重新審理及聲明異議之意旨均略以:聲請人李振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76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11月18日以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變更適用觀察勒戒處遇對象、標準及頻率,且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及專家學者已研議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就評分項目前科紀錄有所調整,並於110年3月26日生效,有法務部110年3月26日法矯字第11006001760號函可佐,為此提出重新審理,並請求依修正後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重新評估,依最新方法評估計算,做出適法裁判,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於司法實務運作上,就所受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的請求、聲明或聲請案,概不受其所用詞文拘束,亦即仍應尋繹其意涵,探求真意,而後依法律規定適切處理。當事人書狀如有不明,受理的司法機關非不得調查詢明,再依相關規定,加以處理,並附具准駁的理由;反之,亦同。倘竟誤辦,自非適法,不能維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8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2份聲請狀雖均載以:「刑事聲請重新審理狀」之字句,惟聲請人聲請意旨均敘明係因修正「有無繼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而認應依最新評分方式計算,應重新評估各項紀錄等語,且本院為快速釐清聲請人之真意,以「意見調查表」傳真透過監所人員轉知聲請人確認,其明確勾選係「對於強戒戒治執行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見卷附之經聲請人勾選之意見調查表),是核聲請人之真意,應係因法務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業已修正,而聲明異議,請求將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76號強制戒治裁定之執行指揮處分撤銷,而另為適法處分無訛,本院當依上揭修正後之評估標準及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之相關規定,予以調查審認,合先敘明。
三、經查:㈠聲請人係於110年3月5日,經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76號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且已確定送執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戒執一字第91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有該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而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與同條例第20條之配合,係除刑不除罪,就機構內處遇方式而言,是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替代刑罰,並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作為受觀察、勒戒人是否應施以強制戒治處分之標準,主管機關為此訂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其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若此一手冊及紀錄表之修正影響到不特定之受觀察、勒戒人或己在執行中之受強制戒治處分人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計算,即直接影響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中段之適用,並符合刑法第2條第3項修正立法理由所稱之「無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之必要」情形,依強制戒治處分是以受處分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欲使受處分人應持續在機構內接受治療處理之立法本旨及其「將來性」,應認此一手冊及紀錄表之法規命令之變更,亦屬刑法第2條第3項所定之不施以保安處分之「法律變更」。是以受觀察、勒戒人依新修正之手冊及紀錄表變更評分標準重打分數,如未達新的「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應認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法院應裁定檢察官該一強制戒治處分之指揮執行停止執行,受處分人並應予釋放。
㈡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法務部業於110年3月
26日以法矯字第11006001760號函修正頒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2021年3月版)」、「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2021年3月版)」,有關評分說明手冊載明判定之原則已有所調整,有法務部11
0年3月26日法矯字第11006001760號函可憑。是本案卷證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評估日期、強制戒治聲請書及裁定日期,均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修正頒布前,故本案有評估標準修正之情形。
㈢本院依新的手冊及紀錄表之變更評分標準部分,逕行重打分數,結果如下:
⒈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
①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每筆5分共10筆,修改為達上限為10分【原評估為90分;修改為上限10分】。
②首次毒品犯罪年齡:20歲以下,10分。
③其他犯罪相關紀錄:每筆2分,修改為達上限為10分【原評估為6分;修改後無更動】。
④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一種毒品反應,5分。上揭為靜態因子,合計31分【原評估為111分】。該項之動態因子為2分。⒉臨床評估之靜態因子、動態因子,分別為17分、4分。⒊社會穩定度之靜態因子、動態因子,分別為0分、5分。⒋上揭靜態因子、動態因子總計分別為48分、11分,二者合
計為59分【原分別評估為128分、11分,總計139分】㈣本案判定原則之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總分為59分
,未達60分,是聲請人依新修正之手冊及紀錄變更評分標準重為評估,因未達60分,而屬未達新的「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應認聲請人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裁定檢察官就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76號強制戒治裁定之指揮執行停止執行(執行指揮書案卷:110年度戒執一字第91號),受處分人應予釋放。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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