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9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97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叁佰柒拾元,及其中叁拾壹
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信用
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代償卡申請書、
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信用卡約定契約、信用卡注意
事項、信用卡對帳單、客戶歸戶資料明細查詢等影本各1份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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