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簡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一三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審判長 巫政松 法官姚銘鴻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