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重更(五)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翔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高明發法官戴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吳銘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