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26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甲○○
1、2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確認債務人正確姓名。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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