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8號聲請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1月20日以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1月15日至122年1月1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3年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所載),其借款期限為自93年1月21日起至94年1月21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1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二所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附表一:96年度拍字第16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豐濱鄉│秀山││147│建│││1540.32│全部│乙○○│├──┼───┼────┼───┼───┼────┼─┼──┼──┼────┼─────┼────┤│002│花蓮縣│豐濱鄉│秀山││148-1│田│││0.88│全部│乙○○│└──┴───┴────┴───┴───┴────┴─┴──┴──┴────┴─────┴────┘┌──────────────────────────────────────────┐│附表二:96年度拍字第168號││(自違約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5,000,000元│95年1月3日│5.395│9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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