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505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非訟代理人 徐有棱 債務人威廣廣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呂志強 人債務人 吳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叁萬壹仟玖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陳報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