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6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集集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錦鐘 代理人 黃俊卿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泰宏 即 葉明哲
葉志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886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2.946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2148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2946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64296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63,886元,及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2.946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2148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2946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64296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