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肆││台││台││││││││詐│期月│6│中│4│中│上2│││││0│││徒│至│地│偵0│高│0│7│同│上│7│執2││欺│刑│8│檢│6│分│易9│││││3│││││署││院│1│││││5│├──┼──┼────┼──┼─────┼─┼───┼────┼─┼───┼────┼────┤│偽│有肆││台││台││││││││造│期月││中│偵│中│上8│││││6││文│徒││地│續6│高│9│7│同│上│7│執8││書│刑││檢│一2│分│易1│││││0│││││署││院│1│││││7│└──┴──┴────┴──┴─────┴─┴───┴────┴─┴───┴────┴────┘
(右受刑人待傳訊)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