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非法販賣麻醉藥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蕭錦鍾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四││台│3│台│││台│││││麻│期月││中│3│中│2││中│2││執1已│││徒│至│地│偵3│地│訴4│1│地│訴4│6│7執││藥│刑│4間│檢│1│院│2││院│2││鑑8畢│││││署│2││3│││3│撤回上訴│4│├──┼──┼────┼──┼─────┼─┼───┼────┼─┼───┼────┼─────┤││有五││台│3│台│││最│││││麻│期年││中│3│中│上5││高│台0││執3執│││徒二│至│地│偵3│高│8│4│地│8│7│9行││藥│刑月│5間│檢│1│分│訴1││院│上3││鑑0中│││││署│2│院│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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