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三罪,均已判決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廖柏基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曉青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年度及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品│有│││││││││││用│期││毒6│彰│員4││彰│員4││6││第│徒││6│化│5││化│5││執0││二│刑│前四日│偵5│地│簡4││地│簡4││5││級│四││2│院│││院│││││毒│月││││││││││├──┼──┼────┼─────┼─┼───┼────┼─┼───┼────┼───┤│施品│有│││││││││││用│期││毒2│彰│5││彰│5││4││第│徒│92│1│化│訴2│2│化│訴2│53│執3││一│刑││偵6│地│││地│││7││級│七││5│院│││院│││1││毒│月││││││││││├──┼──┼────┼─────┼─┼───┼────┼─┼───┼────┼───┤││有│││台│││台│││││竊│期││1│中│上5││中│上5││5│││徒│2│偵9│高│4│2│高│4│2│執4│││刑││3│分│易2││分│易2││5││盜│八││2│院│││院│││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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