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九號
上訴人安海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其於上訴狀內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游婷麟~B法官李君豪~B法官白光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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