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麗琍
查名邦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將其收押,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五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