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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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啟榮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四五0號、第一八四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等情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各再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在案。茲本院於期間未滿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甲○○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陳永來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