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2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01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多次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應構成集合犯,逕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及侵害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數個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均為想像競合犯;且因被告公開傳輸其所非法重製之視聽著作,使其他網友得以免費瀏覽該等視聽著作,此情節所侵害告訴人之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程度,自較重於被告自行重製之行為,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甲○○無前科之素行,因不諳法律規定,以致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之影音著作,因而觸犯刑典,造成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之智慧結晶之侵害,但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其係因法律專業知識不足,因而侵犯他人之智慧財產權,犯罪手段並非惡性重大,且未獲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為本件犯行固值非難,然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顯見被告深刻之悔意,其經此偵審程序及有期徒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並審酌告訴人代理人具狀表示被告坦承犯行,得給予緩刑,有陳報狀1份在卷可參,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而緩刑期內,為使其知法守法,謹言慎行,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爰併宣告其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於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至於被告究應向何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之需求,妥為指定,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