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丁○○原名 劉怜郁
甲○○原名 林亭亞 丙○○原名 陳建州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本院97年度訴字第416號、第266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許月馨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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