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中騤律師
王振志律師 陳博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5月26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98年8月20日、同年10月14日裁定分別自同年8月26日及同年10月26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