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3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馮姿蓉┌───────────────────────────────────┐│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遠雄人壽保險事業│國泰世華│98年8月18日│35,853元│SN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趙藤雄 │松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