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0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匯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統一編號:00000000)。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