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曾向本院對被告聲請調解,惟因調解不成立,其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81,98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新臺幣2,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6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