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一、台 張仁瑋柯立彬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聲明人即抗告人張仁瑋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柯立彬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仁瑋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明人張仁瑋(民國00年00月0日生)業已成年,原法定代理人 武稞芸 之代理權消滅,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瑜娟法官胡宏文法官蔡孟珊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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