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陳秋月 被告 林招華
彭欣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書慧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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