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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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訴人 柯立彬 被上訴人 武稞芸
汪信佑
張馥讌
張桂林
張德聖 被上訴人 張仁瑋 法定代理人武稞芸被上訴人 張綺洹
張恩瑜 張成駿
張家瑜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怡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5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莊惠真
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