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9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機關台中市警局第三分局被告甲○○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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