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被告乙00000000訴訟代理人 彭冀湘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廿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含減縮後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