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30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委任狀正本(甲○○為受任人非聲請人)。
二、請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請至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更正後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及受款人之名義應與聲請人一致)。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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